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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2016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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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微信辦公不當,有的被國安部門帶走,有的被處分!

         瀏覽次數:29155 更新時間:2020/1/22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于日常工作中,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卻在逐年遞增。


      80后研究生泄露國家秘密,被判刑一年


      5月6日,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則《李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中被告通過微信將資管新規(guī)的部分內容泄露給前同事,前同事又發(fā)到自己的微信群里,這樣一傳十、十傳百、最終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最終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這種現象暴露了哪些問題?

      又應當如何解決呢?


      典型案例


      案例1:緊急傳達致泄密 


      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fā)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xiāng)鎮(zhèn)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xiāng)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后,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于當晚將該件拍照發(fā)送到鄉(xiāng)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后,立即轉發(fā)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該件被數次轉發(fā)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匯報工作致泄密


      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匯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fā)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撤銷了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并將其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jiān)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3:領導交辦致泄密


      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后,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后發(fā)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里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fā)到群里告知大家。隨后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后上傳至群中。案件發(fā)生后,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案例4:誤點誤傳致泄密


      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后準備通過微信發(fā)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fā)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fā)到該微信群,并通過該群外泄。案件發(fā)生后,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guī),對發(fā)生泄密后果心存僥幸。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泄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fā)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泄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松懈,對干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干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應對措施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干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干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fā)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發(fā)布涉密信息,小編提醒各位公職人員,微信群里,這些問題同樣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里參加非法活動;


      ⊙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學會通過網絡走群眾路線。”那么,包括領導干部在內的公職人員,如何用好微信群?使用微信朋友圈需注意哪些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一、領導干部怎樣用好“微信群”?


      1、領導干部要善用“微信群”了解民意、傾聽民聲。

      在虛擬的網絡世界,網民較少有現實的顧忌和利害沖突的考慮,更容易袒露心曲、表達訴求。因此,他們在群里發(fā)出的牢騷和抱怨,恰恰能夠成為領導干部了解基層情況的“窗口”、反觀自身工作不足的“鏡子”,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也有可能成為解決疑難問題的“鑰匙”。


      但虛擬世界畢竟不同于現實。領導干部也需要深入車間、田地、市場展開調研,獲得第一手材料。走好網絡群眾路線,要把線上搜集的信息和線下的調查研究充分結合起來,全方位獲取真實可靠的信息和資料。


      2、領導干部要善用“微信群”安排任務、部署工作。

      “微信”具有便捷迅速的特點,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加強干部之間的工作協調以及與基層群眾的聯系,及時部署工作。但對于百姓遇到的困難問題,領導干部必須親力親為,層層落實。


      3、領導干部要善用“微信群”引導輿論、搞好宣傳。

      “微信群”絕非法外之地,對于違法行為要協同“群主”及時管控和制止,對“不了解情況的要及時宣介,對于模糊認識要及時廓清,對于怨言要及時化解,對于錯誤看法要及時引導和糾正”,要善于發(fā)聲,宣傳好黨的方針政策。

      二、微信群里,公職人員要格外注意哪些問題?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黨員干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特別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自覺規(guī)范在微信等網絡空間的言論,自覺維護網絡宣傳陣地,樹立良好形象,決不允許自行其是、不負責任地發(fā)表各種錯誤言論。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不要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等信息。

      不要散布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目前,有微信群里存在一些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信息。群主和群成員也有維護群內公序良俗的責任。這一點,黨員干部尤其要注意!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參加非法活動

      不要組織、參加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

      不要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和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組織、非法活動;

      不要參與網上宗教活動、邪教活動,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4、不要在微信群里發(fā)布機密信息

      不少單位、部門建立了微信工作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涉及國家和工作單位的機密信息不要亂發(fā),哪怕一對一發(fā)也不妥,信息網絡時代都有被記錄和泄密的可能。


      5、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

      黨員干部能否搶紅包取決于兩點:一是區(qū)分場合,看是否在工作時間;二是區(qū)分金額,看是否明顯超出禮尚往來標準。搶過紅包之后才發(fā)現明顯超出禮尚往來標準,應務必退還。

      此外,領導干部不能與企業(yè)家微信紅包互動。如果有利益輸送可能,即使這種互動在微信群內也是不可以的。


      三、公職人員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1、黨員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眾場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個匯集圈內朋友狀態(tài)、各類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溝通的平臺,顯然是一個屬于圈內人的“公共場所”。


      2、公職人員在朋友圈分享文章、點贊應注意什么

      黨員領導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樣,有權利在網絡空間發(fā)表評論、轉載文章。但必須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堅定政治立場,在網絡上轉載文章時,應首先對文章進行甄別,再發(fā)布。不能隨意轉載虛假信息、違背中央大政方針政策的文章。

      對其他人發(fā)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內容,也應該仔細辨別,不亂點贊。


      3、公職人員能用微信朋友圈表達訴求嗎?

      黨員朋友圈表達訴求,關鍵看訴求的內容,如果是不正當的,一樣可能會構成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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